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劳动纠纷 >

职工未办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损失

www.nieuyj.com 2025-07-03 劳动纠纷

十月9日,江西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块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厂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罗某支付医疗成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薪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被告罗某从2009年3月起开始在原告某厂从事木材切头工作。
2009年5月3日下午,罗某在该厂进行木材切头时,被飞溅的木屑射伤双眼,导致右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和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共花费医疗成本6000余元。

2009年7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补偿协议,约定于2009年7月30近日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和医疗成本2.6万元(含原告已经支付的医疗成本4700元),但该协议并未实质履行。

2009年9月2日,劳动部门认定被告罗某属工伤。
2009年十月16日,劳动鉴别委员会鉴别确认被告罗某为七级伤残。被告遭受工伤事故前,原告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12月24日,被告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需要原告某厂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医疗费及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共7.8万元。
2010年1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厂应一次性向罗某支付医疗成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薪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6万元。原告某厂收到裁决后,在法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和解补偿协议效力。

一审法院觉得,被告罗某在原告某厂务工,原、被告双方打造了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致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发生工伤时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原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成本。工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达成了和解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一直未履行,且协议补偿金额明显低于被告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履行该协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Tags:

劳动纠纷热点
劳动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